江苏理工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江理工委办〔2020〕118号)

发布者:信息公开发布时间:2021-03-17浏览次数:212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信息,是指江苏理工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江苏理工学院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学校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学校备案。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全面领导、协调、推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根据领导小组决定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建设和维护信息公开网站;

(五)组织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协调、指导、督促校内各部门、单位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单位须指定一名同志担任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实施协调工作。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及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重点工作安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涉及教学科研及学校其他秘密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通过网站、微信微博、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在校园网主页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及时更新信息。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接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学校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信息公开目录,包括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通过各部门、单位网站公布相关规章制度,方便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查询;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完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

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学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部门、单位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不收取其他费用。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在信息公开网发布,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生员工与社会公众认为学校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所公开信息内容的;

(三)公开不应公开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苏师办〔201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