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江苏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评审组织工作。相关专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学士学位材料初步审核,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查汇总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条 凡我校外国留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
4.全英文授课班外国留学生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中文授课班外国留学生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
5.《留学江苏优秀人才遴选计划》项目外国留学生汉语水平必须达到项目文件规定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拘留及以上行政处罚,或受刑事处罚者;
3.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受到警告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尚未解除的;
5.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裁决,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
第五条 对于因学业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者,在毕业后四年内且自入学计起总年限不超过8年,可向学校申请返校重新学习相关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符合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每年6月、12月接受申请,超过规定学习年限不提出申请者,按自动放弃处理。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毁坏后一律不予补发,只开具有效证明。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授权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