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切实维护学校利益,提升学校社会认可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理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校名(含校徽)、校誉、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
第二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摸清无形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无形资产的开发与利用,规范无形资产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监督经营性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无形资产界定、内容和计价
第四条 形成无形资产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使学校获取效益的功能,并且其发挥功能的作用能够被证实;
(二)取得该资产的成本能够计量。
第五条 学校外购和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通过接受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学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于取得或形成无形资产时合理确定其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年限。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学校提供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校名校誉:是指学校由于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或在某些方面有一定的优势,使得学校的冠名权具有为其它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
当校名校誉不为其它主体使用时不作为无形资产。
(二)专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界定学校为专利权人的,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各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
根据合同约定,专利权归发明人的除外。
(三)商标权: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一定期限内在指定的物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图案、标记、声音或其组合的权利。
(四)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是指学校作为发明人,由学校独有的、不公开的、具有实用价值的先进技术、科研成果、经验技能等。
根据合同约定,非专利技术归委托方或发明人的除外。
(五)著作权亦即版权: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文学艺术创作、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依法界定学校为著作权人,学校享有出版、发行等方面的专有权利。
学校购入的作为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不作为无形资产。
(六)土地使用权:学校依据法规或约定对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学校占有、使用的没有取得权属证明的土地不作为无形资产。
(七)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企业在某一地区销售或许可他人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八)资质证明、数据等其它形式的无形资产。
第八条 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入库登记。入库前,由取得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共同确认入账价格,形成入账价格确认单。入账价格确认单作为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入库、记账的依据。入账价格确定方法具体如下: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学校相关单位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确定其入账价格。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格包括自该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
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计价应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确认。
(三)通过置换取得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格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无形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格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入账价格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入账价格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入账,相关税费计入当期费用。
(五)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的入账价格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确定。
第三章 无形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建立由资产管理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使用人)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无形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无形资产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备查账,利用信息化手段实行动态管理;
(四)组织无形资产清查、汇总与处置报批工作;
(五)参与学校使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决策;
(六)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确保无形资产有效利用;
(二)根据使用部门提出的鉴定申请,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
(三)组织入账认价和使用年限认定工作,登记无形资产明细账;
(四)负责所辖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评估、维权等工作;
(五)实施无形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处置等重大事项的论证;
(六)检查、指导具体使用部门做好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无形资产持有部门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和归口部门制定无形资产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入账凭据归集、使用年限预估工作;
(三)组织定期清查,登记无形资产台账;
(四)对具有保密价值的无形资产,做好泄秘防范工作;
(五)申报无形资产转让、对外投资、处置等工作;
(六)对持有的无形资产服务潜力和使用价值进行评估,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无形资产日常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及其分工:
(一)院长办公室负责校名(含简称、字体等)、校徽、校誉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的管理;
(三)教务处、研究生处、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办班等冠名权的管理;
(四)信息中心负责学校域名、数据和外购的计算机网络软件管理;
(五)后勤服务总公司、资产经营公司负责其所属企业商号、商誉、服务认证、销售渠道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第四章 无形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用于经营或对外有偿服务的,应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书应注明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地址以及使用资产的用途、期限等。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论证,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必要时提交学校有关会议批准。
(三)归口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无形资产持有单位或个人共同确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
(四)归口管理部门与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位或个人签订使用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五条 将无形资产对外出租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根据审批权限报学校有关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无形资产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以外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利用校名校誉、资质证明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根据审批权限报请学校有关会议批准。
第十八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发生产权或相关经济纠纷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商解决,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途径及时处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清查与评估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每年末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清查或抽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持有部门定期对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认为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学校带来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报请转销。
第二十一条 每年12月20日前,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其管理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价值等信息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无形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含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成果的开发利用、使用价值认定丧失的行为,包括转让、开发利用、出售、对外投资、核销等。
第二十三条 除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原则上处置无形资产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价值评估。处置无形资产应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对处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三)除核销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外,对经论证可以处置的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邀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四)对于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处置事项由学校有关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单位和资产管理处网站同步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如他人有异议的,科研管理部门应负责核实并依规处理。
学校以其它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对于经学校相关会议批准处置的无形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及时办理账务核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无形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监督无形资产在取得、使用、评估、处置等过程中相关行为,依法制止和检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持有部门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的校外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承担报告、保护和维权责任,切实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对在无形资产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及时有效制止或举报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表现突出的。
对于本条第一、二款的无形资产创造收益按不低于当年收益增加值的20%进行奖励;对于本条第三款的止损情形按不低于当年止损额的20%进行奖励。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视具体情节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未能认真履职尽责,未有效维护投资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的各种机构。学校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所辖无形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本办法进行补充或修订。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